握奇恒宝专利之争结局未定 无辜“躺枪”由谁买单?

观点 | 2017-09-26 20:16:57
时间:2017-09-26 20:16:57   /   来源: 家电消费网      /   点击数:()
近日,恒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宝股份”)无辜“躺枪”。其与北京市握奇数据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握奇,2016年12月26日,该公司更名为北京握奇数据股份有限公司)的5000万专利之争尚在二审审理当中,并未定案,却被列入了北京、上海、广州三大知识产权法院审理的七大典型案例当中,最高院近期以工作报告附件形式予以上报和公布。专家指出,将一审未生效案件作为案例在报告中采用尚属首次,值得商榷。

据悉,这起在业内外广受热议的天价专利案,曾于去年12月8日,北京市知识产权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恒宝股份赔偿握奇经济损失4900万元,并赔偿握奇所花费的律师费100万元。不过,恒宝股份不服一审判决,并于2016年12月21日,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法院已立案受理,目前案件正在依法审理当中。这就意味着一审的判决并未生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以及依法不准上诉或者超过上诉期没有上诉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鉴于恒宝股份在法定期限内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故一审的判决不发生任何法律效力。所以,将一件一审未生效案件列为知识产权典型案例并在报告中采用的消息一经发布,已在社交媒体上掀起了轩然大波。

首先,从程序正义上看,最高院在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关于知识产权法院工作情况的报告中,总结了成立三年来,北京、上海、广州三家知识产权法院审理的七大典型案例,其他六大案例均为终审或不涉及争议的案件,唯有握奇与恒宝股份的U盾专利之争因尚未终审宣判、一审判决未生效却被树为了典型。目前,恒宝股份与握奇的专利案正处于二审审理阶段,一审判决未生效,又未终审判决,这样一件特殊的案件与其他六大终审或不涉争议案件之间具有明显的性质区别,无疑,不能将此案与其他六大案例划等号的,这也是网上众多业内专家、律师等热议的焦点。

同时,还有不少专家认为,涉案专利所保护的技术方案或将属于现有技术,恒宝股份相关产品与涉案专利并不相同,恒宝股份无论是从现有技术还是技术对比来看或许并不构成侵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以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所确定的范围为准,也包括与该技术特征相等同的特征所确定的范围,即全面覆盖原则。

所谓全面覆盖原则(又称全部技术特征覆盖原则或字面侵权原则),是指被控侵权的产品或者方法(以下合称被控侵权物)的技术特征与专利的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对应并且相同,或者被控侵权物的技术特征在包含专利的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基础上,还增加了一些其他技术特征,则可认定存在侵权性质的行为。也就是说,专利的独立权利要求为:一种XXX,其特征在于包括A、B、C。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包含了A、B、C这3个技术特征就构成侵权,如果只包含了A、B,则不侵权。这也是当前双方争执的一大焦点问题,不少专家认为握奇专利号为ZL200510105502.1的专利并没有全面覆盖恒宝股份相关产品技术特征,侵不侵权也存在很大的争议。

因此,如果二审法院认定恒宝股份不构成侵权,5000万赔偿也将不复存在。所以,尚存在众多疑问和不确定性的案件被列为知产典型案例,引发了行业内外众多网友的广泛关注。

此外,涉案专利还被案外人提起了专利无效宣告申请,自国家知识产权局2016年6月受理了专利无效宣告请求以来,至今已逾14个月,严重超过了正常审查时间,其审查结果却迟迟不落地,令人不解。值得关注的是,除了案外人提交了无效申请外,恒宝股份、北京华大智宝电子系统有限公司等均以公司名义就涉案专利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也提交了无效申请,可见握奇专利的有效性存在众多疑问和变数。

几乎与此案同时,互联网圈还有另一起更受瞩目的案件——“亿元输入法专利权”之争,便以权利诉求方因专利被宣告无效而撤诉草草收场。2015年10-11月,搜狗输入法密集地向北京、上海知识产权法院、高级法院提起了17起诉讼,被告则是另一行业巨头——百度。经过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审慎判定,搜狗据以起诉百度侵权的17项专利纠纷中,累计有11项专利纠纷所涉专利被宣告全部无效或部分无效。足见专利无效对专利案件所起至关重要的作用。如果,恒宝股份与握奇的专利之争中涉案专利也被宣告无效的话,握奇诉恒宝股份U盾专利侵权案也将出现剧情逆转。

重新梳理此案,我们不难发现,美国和欧洲专利局都先后驳回了握奇的专利申请。

握奇曾于2006年8月7日,向世界知识产品组织(WIPO)提交了国际申请(PCT/CN2006/001985),并于2007年9月,向美国提交了专利申请。2011年11月22日美国专利商标局引用了一篇美国专利(US20050232471)向握奇发出驳回意见通知书,握奇修改申请文本后再次提交申请,但美国专利商标局未接受握奇的修改,发出最终驳回意见书,握奇公司于2012年2月7日被迫向美国专利商标局提交放弃取得专利权的声明。

2007年9月11日,握奇向欧洲提交专利申请,欧洲专利局审查该专利的过程中,进行检索则发现,在握奇申请该专利之前,已有三家公司就该技术申请了专利,且进行了公开,在欧洲专利局发布的补充检索报告中引用了三篇公开的专利文件:WO00/42491A1、US2004/129787A1、US2004/186995A1,并指出握奇公司专利申请相对于已经公开的技术不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2012年2月16日,握奇专利在欧再次被驳回。

可见,握奇专利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被之前的专利文献公开,不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该权利具有很大的不稳定性,被无效的可能性很大。

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引领作用,司法行政机关承担着法律服务和法治保障职能,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具有重要地位,发挥着重要作用。唯有司法公正才能真正促进市场、促进行业的良性竞争,才能对行业的不正当竞争起到约束作用,才会对行业对社会进步起到更为积极的引导作用。

来源:家电消费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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