兼具双重属性 数据的使用需以个人隐私保护为前提

观点 | 2021-07-20 09:52:11
时间:2021-07-20 09:52:11   /   来源: 文汇报      /   点击数:()

数据要素市场的建立要以数据使用为主线,立足于构建“数据生产交易生态平台”,以“数据确权”为基础,以“价值量化”为手段,数据使用以国家主权和个人隐私保护为前提,兼顾效率、公平,实现国家、企业、社会组织、个人的利益共享。

随着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现代信息技术的发展,数据逐渐成为经济发展的最重要资源。 “十四五”规划明确提出通过“加快数字化来加快发展现代产业体系,推动经济体系优化升级” “建立数据资源产权、交易流通、跨境传输和安全保护等基础制度和标准规范,推动数据资源开发利用”。这成为数字化的重要内容。然而,由于数据与传统劳动、资本、土地等生产要素不同,数据要素市场建设不能照搬照抄传统劳动、资本、土地等生产要素市场的建设思路。因此,建立数据要素市场,发展数据经济,应该探索新的思路:

以数据有效使用为主线。作为一种特殊的生产要素,如果数据没有得到使用,不但不会产生信息,也不会产生价值,反而数据的保存、维护等会浪费社会资源。数据要素市场的设计是以数据有效使用为主线,实现数据资源的最佳配置和最有效率的开发利用。以数据有效使用为主线,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提高数据的可用性和使用价值,通过数据要素市场,解决数据价值链上“数据采集——数据储存——数据处理——数据挖掘”中相关的技术、制度的问题,确保数据资产得到正确有效的使用。二是提高数据赋能经济的价值,培育出数字经济的新产业、新业态和新模式。

立足于构建“数据生产交易生态平台”。只有让数据得到广泛的应用,得到尽量多的潜在使用者的应用,才能提升数据要素的使用价值。这就需要把数据的生产、存储、加工、使用的供应链上的所有利益相关者(包括政府、企业、社会组织、个人等)都集合在一个平台上,根据实际情景进行合作的使用。数据产权不是以公司为治理的单位,而是以数据使用生态群体为治理单位。提高对数据要素生态平台的治理,保障数据价值沿价值链从数据采集阶段向数据产品和数据服务阶段升级。

以“数据确权”为基础。传统要素产权是建立在保护生产要素排他性下的竞争性利用产权。数据的使用不具有排他性导致数据要素使用的非竞争性。要实现数据要素开发利用的社会价值最大化,其根本是促进数据的开放共享和重复再用。这就需要从产权原理的源头,确定一个不同于物产权框架的、专门适合数据生产要素的产权框架。应根据数据属性确定数据所有权与数据使用权的两权分离,引导从数据拥有权为主的确权,转向以数据使用权为主的确权,以利数据应用与价值化。

以“数据定价”为手段。数据确权需要定价,只有定价的确权是真正能够真正行使的确权;数据定价又需要以确权为前提。数据确权与数据定价并重,形成“由市场评价贡献、按贡献决定报酬”的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机制。数据定价和数据市场建设应围绕着数据产品和数据服务展开。虽然影响数据价格的因素很多,但是数据作为商品仍然适用价值规律。数据价格围绕数据价值波动。数据价值也是由生产数据的平均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所决定的。数据定价是基于公平、公开、自觉自愿的原则,根据实际需求、实际应用场景下数据供给者与数据需求者协商议定的。

数据使用以国家主权和个人隐私保护为前提。数据使用归属国家信息安全,是我国国家安全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因此,数据主权应赋予国家。国家对外履行数据主权的权力时,它承担的是主权国家的“大国责任”,而无须受法律规定的“义务”束缚;国家对内履行数据主权的权力时,它承担的是保护国民的责任,在“非常”之时能迅速地、有效地进行管理、控制。同时,我国数据权利兼具人格权和财产权双重属性,数据的使用以个人隐私保护为前提。

数字经济发展与实体经济融合是为了更好地创造价值,实现财富的公平,有效地发展经济。数据生产要素价值倍增作用是由数据生产者、数据使用者、数据消费者等生态群体共同完成的过程,数据要素市场应该以数据集体性为基础,通过多方的市场参与,形成价值生成的市场共识规则,平衡各主体对数据享有的权益,建立有序的数据流通的共享机制,最终通过兼顾效率、公平,实现国家、企业、社会组织、个人的利益共享。(许金叶 作者单位:上海大学管理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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