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莹颖案嫌犯或获死刑 新的罪名是绑架致死

热点 | 2017-10-09 16:01:18
时间:2017-10-09 16:01:18   /   来源: 中国新闻网      /   点击数:()

据美国侨报网报道,2017年10月3日,美国联邦检查院办公室宣布大陪审团对章莹颖绑架案嫌犯克里斯滕森提出追加起诉,新的罪名是绑架致死。对此,章家人代理律师王志东给出了自己的点评。

据报道,美大陪审团起诉书的主要内容翻译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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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图:章莹颖绑架案嫌犯克里斯滕森。

第一项起诉罪名(绑架致死罪)

大陪审团指控:

克里斯滕森,被告,在2017年6月9日,于伊利诺伊州中部地区香槟郡,故意非法挟持,禁锢,诱骗,拐骗,绑架,诱拐,劫持章莹颖以满足其个人利益和目的,最终导致章莹颖死亡。在犯罪过程中,被告使用了可以跨州的两种工具:一台摩托诺拉手机和一辆土星牌轿车。此项罪行违反了联邦刑法 United States Code, 第18章第1201(a)(1)节。

第二项和第三项起诉罪名均为伪证罪

(翻译略)

特殊决议

大陪审团指控:

1. 第一项起诉罪名在此不再赘述。

2. 对于追加起诉第一项罪名,克里斯滕森, 被告:

a. 在犯罪时已满18周岁(18 U.S.C.§3591(a))

b. 故意杀害章莹颖 (18U.S.C.§3591(a)(2)(A));

c. 故意造成严重身体伤害,导致章莹颖死亡 (18 U.S.C.§3591(a)(2)(B));

d. 故意使用致命武力伤害受害人,此行为直接导致受害人死亡 (18 U.S.C.§3591(a)(2)(C));

e. 故意使用暴力,并清楚此暴力极可能导致死亡,使用此种暴力属完全无视受害人生命危险而直接导致其死亡 (18 U.S.C.§3591(a)(2)(D))。

3. 对于追加起诉第一项罪名的补充:

a. 章莹颖在被绑架过程中死亡(18 U.S.C.§3592(c)(1));

b. 克里斯滕森使用令人发指的残忍手段虐待受害者 (18 U.S.C.§3592(c)(6));

c. 克里斯滕森有预谋地实施其犯罪行为并导致死亡 (18 U.S.C.§3592(c)(9))。
标签: 章莹颖 陪审团 嫌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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