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议:“电商专供”岂能成为“低价劣质”的代名词?

热点 | 2019-06-18 10:33:14
时间:2019-06-18 10:33:14   /   来源: 红网      /   点击数:()

眼下正值“618”电商大促销前夕,有不少消费者反映,网上搜到同品牌同款商品的价格虽然便宜不少,但收到货后却与实体店有差距。有业内人士指出,不少商品实为品牌的“电商专供”款。相关专家表示,“电商专供”商品并非假货,但部分商品存在“低价劣质”等问题,而不少消费者在标识不明的情况下,常被“电商专供”商品“套路”了。(6月17日 新华网)

近些年,随着各大电商平台“造节热”时代的来临,“网购狂欢”的热潮可谓一浪还比一浪高,琳琅满目的商品,降至最低的价格,对于“日夜种草”的剁手党而言,特卖期间兴奋“拔草”醉卧花丛,哪想到收货时却悔不当初、笑的心痛?虽是“网购江湖漂,早晚挨一刀”,但万万没想到战战兢兢的躲过了商家各种“大坑”的达人们,会被这看似安全系数最高的“电商专供”直戳红心。

当下,“电商专供”可谓套路操作花式频出,虽有各大知名品牌的Flag立于眼前,但相较于商场正品而言,“薄了一些的纸巾”“少了元件的电器”“质量打折的服饰”愈发层出不穷,防不胜防。由此,一直认为自己“花低价捡便宜”的消费者在收到货品时才会恍然大悟:同一品牌并不能保障同等质量,“电商专供”,“坑”到你猝不及防、没得商量。诚然,“电商专供”类产品虽为同一品牌方生产,但同款不同质、同牌不同质、盗用品牌等问题的存在也是不争的事实,“低价劣质”成为了目前“电商专供”的最大“顽疾”,而不少消费者在标识不明的情况下,很轻易便被商家“套路成功”,甚至维权无门。

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七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务信息,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那么,要进一步净化网络消费环境,不断夯实诚信消费土壤,谨防“专供”与“同款”鱼龙混杂、良莠不齐、以好充次,杜绝卖家低价诱惑、恶意诱导、虚假广告等网购陷阱,需要从消费者、电商品牌、社会监管三方面共同探索努力。首先,消费者在进行网购时,一定要理性先行,认真核对类比商品的配置、数量等具体信息,切莫让“低价”“促销”迷了眼、蒙了心。倘若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购买到‘低价劣质’的电商款商品,维权意识一定要及时“上线”,若与卖家协商失败,要积极向消协或监管部门进行投诉,善于利用法律利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其次,作为品牌卖家而言,要将消费者切身利益放在首位,尤其所销售的“电商专供”商品与线下同型号商品存在差异、减配或少量问题时,要事先明确告知消费者,充分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最后,作为相关监管部门,如若接到关于“电商专供”声称与实体店“同款”,但实际不一致情况的投诉时,要依法依规进行处理,依据相关条例,对电商平台、产品卖家进行相应处罚,并责令其改进到位,利用自身职能,为消费者营造一个诚信、无忧、保障的网络消费空间,从根本上预防“电商专供”成为“低价劣质”的代名词。(安星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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