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多宝外逃董事长现身 检察院是否有办法让其归案?

人物 | 2019-08-14 16:10:40
时间:2019-08-14 16:10:40   /   来源: 大公财经      /   点击数:()

大公财经北京报道(记者 李耀威)被称为中国商标第一案的王老吉红绿之争已随着王老吉商标重归广药集团、加多宝另起炉灶而落下帷幕,但加多宝董事长陈鸿道行贿案却因他的弃保潜逃,历经10年仍未结案。随着追捕时间的不断增加,案件背后的真相也愈发扑朔迷离:为何用了10年时间,广州市检察院仍未能将陈鸿道追捕归案,问题出在哪里?广州市检察院是否有办法让其归案?如果陈鸿道被追捕归案,等待他的法律审判会是什么?

出逃谜团:证据不足定罪难?

陈鸿道外逃案要追溯到近20年前。1995年,羊城药业(王老吉药业的前身)与鸿道集团(加多宝母公司)正式签约,将红罐和红瓶王老吉的生产经营权授予鸿道集团;2000年,鸿道集团与广药签订商标许可主合同,将商标的使用期限延长至2010年。2002年-2003年,陈鸿道通过三次行贿,用300万港元买通原广药集团总经理李益民,用不到国际惯例1%的商标使用费又签订了两份补充协议,将王老吉商标许可期限延长至2020年。

2004年,李益民因受贿被捕,陈鸿道行贿案事发。2005年9月26日,李益民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05年10月,广州公安边防部门将陈鸿道抓捕归案,当月19日,陈鸿道取保候审,之后弃保外逃至香港,至今未归案。

令人疑惑的是,陈鸿道被捕后,在供词中明确表示,行贿是为了签订商标补充协议,以低廉价格延长使用时间,并称李益民以女儿受伤需要治疗费为由,向其索贿。但受贿人李益民的判决书上却没有出现“李益民是因为收受香港鸿道集团的贿赂而续签王老吉商标使用权”的字样。而且,陈鸿道是在李益民被判刑后才取保候审的。根据李益民的判决书,陈鸿道似乎与李益民的定罪无关,但广州市检察院并未将其无罪释放,而是采取了取保候审这种较轻的刑事强制措施,广州市检察院这些行为背后的真正意图是什么?

朱明勇律师告诉记者,根据我国法律,如果受贿人承认罪行,但是行贿人不承认,需要有证据才能追究行贿人法律责任。根据李益民的判决书来看,“估计广州市检察院证据不足,不能对陈鸿道定罪,但又想继续侦查,而陈鸿道的羁押期将满,所以对陈鸿道采取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如果犯罪嫌疑人被拘留后,检察院不批捕,应给予取保候审,继续进行侦查(而不是补充侦查)。

追捕疑云:潜逃十年归案难

自陈鸿道2005年弃保潜逃到香港至今已将近10年,案情前后曾发生过戏剧性的变化:2004年6月,广州市检察院对陈鸿道涉嫌行贿犯罪进行调查,陈鸿道为延长“王老吉”商标的使用权,供述贿送港币300万元给李益民,但随后他下落不明。2004年12月27日,广州市检察院对陈鸿道涉嫌行贿犯罪立案侦查并对其采取边控追捕措施。2005年10月2日,广东省公安边防部门将陈鸿道抓捕归案,并对其采取刑事拘留措施,同年10月19日,检察院对陈鸿道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但此后陈鸿道弃保长期潜逃。2008年12月15日,广州市检察院决定对此案中止侦查。2012年6月25日,广州市检察院又恢复侦查,并依法追捕陈鸿道。

为了解陈鸿道案的最新进展情况,记者曾致电广州市检察院,相关负责人员告诉记者,陈鸿道案件目前处于侦查阶段,暂时不接受采访。同时他告知大公网记者,此类重大案件如有最新进展将在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公布,但记者查询此网站,发现尚无案件的最新进展情况。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只要在逃人员尚未追捕归案,就不会中止侦查,也没有诉讼时效的限制。陈鸿道在侦查阶段弃保潜逃至今未归案,不存在中止侦查的可能。

但问题是,虽然广州市检察院表示仍在追捕陈鸿道,侦查尚未结束,但为何10年过去了仍不见他的踪影,要将逃至香港的陈鸿道抓捕归案真有这么难吗?对此,记者咨询律师后得知,如果认定陈鸿道犯罪,广州市检察院想追捕他有很多途径,比如通过国际刑警组织,请求香港方面司法协助等。朱明勇律师也认为,陈鸿道迟迟没有被追捕归案是广州市检察院不负责的表现。

“广州市检察院对这个案件的处理是存在一定问题的。”朱明勇律师表示,如果陈鸿道的行贿证据不充分,广州市检察院便无法定罪,那么陈鸿道的罪名是可以撤销的。但广州市检察院既不想撤销罪名,又不能定罪,所以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但没想到陈鸿道会弃保潜逃。“广州市检察院既没有说清楚案件的原因,也没有对案件进行及时处理,导致了现在的局面。”

判决预测:可能出现新罪名

虽然陈鸿道迟迟不能归案,但广州市检察院曾公开表示过,“一旦追捕到案,将依法执行相关司法程序。”如果陈鸿道被追捕归案,将如何对其执行相关司法程序?朱明勇律师告诉大公网记者,陈鸿道追捕归案后,广州市检察院应该继续取证调查,如果找到证据,将依照行贿罪对其定罪。

根据我国刑法第389条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第390条规定: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朱明勇律师分析,陈鸿道属于多次行贿,300万港元的行贿数额比较大,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可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直至无期徒刑。朱明勇律师补充道,“陈鸿道行贿涉及李益民,但李益民的判决书上没有陈鸿道行贿的字样,所以在对陈鸿道定罪后,还需要对李益民重新审判。”

除了涉嫌行贿犯罪,陈鸿道可能还将面临另外一项指控,即偷越国(边)境罪。朱明勇律师告诉大公网记者,根据法律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取保候审时,原则上不得离开居住地或监视地,同时需上缴护照、港澳通行证等出入境证件。如果陈鸿道在办理取保候审时已经上缴了上述证件,他从大陆逃到香港很可能是通过非法途径,违反了出入国(边)境管理法规,犯了偷越国(边)境罪。如果罪名成立的话,陈鸿道将被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但朱明勇律师同时也指出,如果将陈鸿道抓捕后依然查不到其犯罪证据,最终将撤销案件,将其无罪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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