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热门:出具警示函!300篇研报被抽查 证监会:强化研报业务监管执法

观点 | 2023-05-18 17:10:34
时间:2023-05-18 17:10:34   /   来源: 新京报      /   点击数:()

5月18日,安徽证监局的一则监管公告引起贝壳财经记者关注,某券商分析师因问题研报被出具警示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此外,贝壳财经记者了解到,日前,监管在2023年第4期《机构监管通报》中对证券公司研报业务进行调研分析指出,存在部分公司制度建设不完善、执行不到位,部分证券分析师研报制作专业性审慎性不足等问题,后续将对相关违规机构和从业人员从严问责。

署名分析师被出具警示函


(资料图)

5月18日,安徽证监局公告显示,经查,陈晓署名发布的研究报告《“专精特新”智能仓储物流供应商,自研自产打造核心竞争力》存在可比公司选择依据不充分、盈利预测论证不充分、文字图表不一致、数据来源不明等情形。

安徽证监局指出,上述情形不符合《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第九条的规定,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六条的规定。研报署名分析师陈晓对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根据相关规定,陈晓被给予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贝壳财经记者查询发现,在中证协官网中,共有20余位名为陈晓的证券从业人员,但登记类型为证券投资咨询(分析师)的仅华安证券一家。

值得注意的是,在最近下发的第4期《机构监管情况》通报中,券商的研报内容被给予重点关注。

通报显示,部分公司内控制度执行有效性不足,以及具体研报制作审慎性不足,个别员工私自发表证券分析意见。主要表现为,数据信息未标明出处、来源标注不明确或引自非权威渠道;研报依据不充分,仅基于局部信息简单推定、实际材料支撑不足,结论缺乏审慎性;工作底稿中留存数据来源、计算方法、分析过程等内容不完整,质量审核和合规审查意见留痕不足;未经质控合规审查向网下投资者提供投价报告或私自发表证券分析意见造成不当言论传播。

据了解,为全面规范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下称研报)业务活动,提升业务质量和合规水平,中国证监会于 2022 年在全行业开展研报业务“双随机”现场检查专项工作,共覆盖 45 家证券公司和 300 篇研报。

从检查情况看,研报业务合规水平和专业能力总体较好,但也存在部分公司制度建设不完善、执行不到位,部分证券分析师研报制作专业性审慎性不足等问题,后续将对相关违规机构和从业人员从严问责。

证监会:持续强化研报业务监管执法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通报还显示,部分公司内控制度未根据法规规范要求及时更新调整,该行为具体表现为五大方面,一是随着新媒体、互联网展业新业态的应用,未建立互联网平台发布研报、舆情监测和应对机制、证券分析师公开发表言论前的内部报备制度;二是未建立健全市场影响评估机制,构成重要影响的提级审核机制对“重要”情形缺乏明确清晰界定;三是未建立专项的投价报告制度;四是证券分析师绩效考核机制中的合规因素、研究质量因素不明确;五是外部专家邀请、身份核实、合规要求告知等机制不完整。

对此,中国证监会认为,券商应加强研报信息来源和留痕管理,打牢高质量研报坚实基础;强化研报制作、审核、发布全流程内部控制,着力提升专业质量和合规水平;规范公开发表言论和客户服务活动管控,强化舆情风险管理;同时,完善人员绩效考核和内部问责制度,促进行业发展行稳致远。

具体来看,在研报内容方面,一方面证券分析师制作发布研报中引用的有关信息资料应当注明出处,确保信息来源合法合规,不得以任何形式使用或泄露国家保密信息、上市公司内幕信息以及未公开重大信息。证券分析师不得将无法确认来源合法合规性的信息写入研报,不得将无法认定真实性的市场传言作为研究结论的依据。

另一方面,除上市公司、拟上市公司发布的信息披露文件外,证券分析师通过调研、专家访谈等方式获取的相关机构、行业信息,应细致核实其信息的合法合规性,必要时应与当事机构、权威单位进行核实,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合法合规,并纳入工作底稿留痕。质控和合规审查人员应重点关注研报信息来源和留痕情况,开展交叉验证。

在研报制作、审核、发布的全流程中,券商应加强内部控制,包括压实制作环节责任要求,确保研报专业审慎。证券分析师是研报观点和质量的第一责任人,署名人员承担共同责任;同时,证券公司应当分别细化质控合规审查详细清单,明确质控、合规各自审查目标、程序和岗位职责,做好质控和合规审核意见等底稿留痕管理,加大对审核意见落实跟踪,充分发挥质控合规在内部管理中的制衡作用。

此外,证券分析师应秉持专业和责任意识,保持高度敏感性,对研报涉及的重要敏感信息可能对市场产生的影响进行审慎评估,自觉维护行业声誉和市场秩序;强化投价报告管理,参与撰写投价报告相关工作,应事先履行跨墙审批手续,秉承独立、审慎、客观的专业态度,对发行人的盈利预测应当谨慎、合理,选择可比公司应当客观、全面,并在显著位置充分提示风险。

在舆情方面,证券公司应密切关注公司舆情风险,不断提升应急处置能力,遇有重大情况及时主动应对、并立即报告相关证监局,及时做好投资者沟通工作,采取有效措施维护公司和行业声誉。对于假冒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名义,发表虚假、不实信息的,及时做出澄清回应。

证监会表示,下一步,将和各证监局按照“零容忍”监管方针,持续强化研报业务监管执法,推动行业规范健康发展。各证券公司和相关从业人员,应当结合此次专项检查发现的问题,对照检视、认真整改,不断提升业务质量和合规水平。

新京报贝壳财经记者 胡萌

编辑 徐超

校对 王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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